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保证资金安全及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金的募集和管理
(一)组织募捐、接受捐赠,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和公益活动的范围。
(二)重大募捐活动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利用基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常性的资金募集要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批准,持公函或相关资料进行实施。
(三)按照合法安全、积极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方式要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批准;敬老助老项目和活动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向老年设施建设投资、入股等项目,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察论证,写出可行性报告,依据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独立财务,确定专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次月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长会议报告本月收支情况和资产负债表;每年3月31日前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写出上年度的财务工作报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要对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进行审定。
(六)基金收入和经费支出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大额支出应作出专项预算;正常业务应提报年度计划;非预算支出实行一事一审,分别按审批权限批准。
(七)理事会(监事)有权对本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或终止协议。
(八)本基金会的资金、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九)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专项基金”、“项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基金负责,根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组织落实。项目负责人有权向财务部门查询该项目基金的管理状况,掌握全面进展情况,适时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汇报,并通过基金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保证专项基金、项目基金的安全。
(十)主动做好登记管理机关布置的年检和财务审计准备工作,秘书长要在1月、4月、7月、10月的1日至10日之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财务自查,做到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手续完备、结构合理。
二、经费报销和审批
(一)基金投入、入股等项目的支出:10万元(含)以下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批准;10万元至50万元(含)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5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研究批准,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统一签发。
(二)日常经费支出,当事人要事先提出意见,经领导同意批准后实施: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签字报销,5000元以上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签字报销。
(三)因公出差、开会,要严格执行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单据要详细填写,不得突破标准,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费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对于绕道旅游、走亲访友的费用,不予报销,回单位后要在一周内完备手续及时报销。
(四)基金会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标准,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参照省老龄办的做法提出意见,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办理相关手续,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签字执行。
(五)加强现金和转帐支票的管理。库存现金要控制在10000元内;因公借用现金或转帐支票,要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六)支出费用必须有合法的报销凭证,单据要有清晰的单位名称、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和收款单位公章。
(七)报销单据要有经手人注明用途签字、相关处(部)主要负责人初审签字、领导批准签字,手续完备后交会计人员审核报销。
三、遵纪守法和守则
(一)不准(协助)虚报、冒领和伪造票据骗取资金。
(二)不准设立帐外帐和各种类型“小金库”。
(三)不准随意变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四)不准公款私存、侵占公款和私分公共财产。
(五)不准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信息。
(六)不准隐匿和擅自销毁依法保存的账簿、报表、凭证、资料等。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会《关于财务管理及审批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税务、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审计工作。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