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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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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核、体检、审查通过后方可聘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立足本职岗位,恪尽职守,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擅自离岗。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四章 考 核

第八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等。考核成绩实行100分制,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90(含)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65-79分为基本称职,65分以下为不称职。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假 期

第十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规定。

第六章 工资福利和社保

第十一条 员工与山东培森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其聘用、薪酬、社保制度及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2020年8月7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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