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核、体检、审查通过后方可聘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立足本职岗位,恪尽职守,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擅自离岗。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四章 考 核
第八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等。考核成绩实行100分制,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90(含)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65-79分为基本称职,65分以下为不称职。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假 期
第十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规定。
第六章 工资福利和社保
第十一条 员工与山东培森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其聘用、薪酬、社保制度及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