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工作须规范、有序,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保密制度。
第五条 及时准确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应及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机构部门设置、理事、监事信息、机构章程、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要求,于规定的时间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已完成的捐赠信息、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制度信息。包括财务制度、项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时限及方式
第十条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的规定,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在民政部门指定信息平台公布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民政部门指定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发布,包括:大众媒体(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发布会等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宣传策划部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相关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