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
为确保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与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各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保证基金会工作更为顺畅有效地开展,特建立基金会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
一、联络员应具备条件
1.由熟悉基金会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
3.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1.熟悉互联网及各种网络办公软件、微信公号及QQ群等网络交流媒介,并能利用这些媒介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传达、沟通。
2.认真学习社会组织政策,经常关注登记管理机关网站、微信群等沟通渠道,了解相关行业动态,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络沟通,及时把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部署和要求传达到本单位。
3.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完成登记管理机关下达的各项部署精神,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反馈完成情况。
4.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联络员工作纪律
1、联络员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发布工作以外的信息,发布信息之前要经过基金会分管领导审批。
2、转载信息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要明确信息来源,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
2020年10月13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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