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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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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第一 为加强对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指基金会印章包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公章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及名章等实物印章,也包括相应的电子印章(下同)。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二 印章的制发

第四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报公安部门备案后制发。

第三  印章管理

第五 使用权限:

(一)基金会发文及函件需加盖基金会印章。

(二)召开理事会形成的《基金会会议纪要》、《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及相关变更、备案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六 使用范围

行政公章的使用一般限于以下内容:

1、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公文、函件与电报。

2、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3、颁发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等。

4、需要用基金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第七 基金会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秘书负责印章的日常管理。如有特殊情况,印章管理人不能履行印章管理任务时,要执行印章交接手续,填写印章管理交接单,落实管理责任。

第八 财务印鉴管理要按照内控要求分别存放,与重要空白凭证分别管理,财务印鉴的使用要按程序履行用印手续。

第九 印章的使用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基金会领导签发的文件原稿用印,其发文附件按该文中限定发放范围、数量用印。

(二)印章类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不得在文件或资料空白处盖章。

(三)与其他单位会签文件,须有基金会领导签字审核,确认正式稿件与原稿相符后,方可加盖印章或提供印模,印模使用后要及时收回销毁。        

(四)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 印章保管

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公章、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公章,由秘书处内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财务印鉴用章(含领导名章)由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

(一) 用印程序

基金会公章用印程序: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同基金会领导审核签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由财务代为保管,作为印鉴用章的领导名章,用印程序如下: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基金会领导审核签印章保管人用印

(二)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三)公章一般不得携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出使用的,必须按用印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并由管理人员到场监印。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四)公章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

(五)印章管理部门都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部门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公章。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信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

(六)签订各类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必须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二 印章存放

要加强印章管理,印章要存放在带有密码的保险柜橱内,确保安全。

第四 印章的换发和销毁

第十三 印章的换发。各类材质的印章遇有损坏时,要向印章制发部门提出申请,由制发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制发部门制发。同时将已损坏印章由制章单位销毁。

第十四 印章的销毁。

在收到停止使用印章的文件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要将停用印章交制章单位统一销毁。制章部门集中销毁印章实行二人监销制度,注明印章名称及销毁原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印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 秘书长为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制度,做好印章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印章管理检查,按程序操作、无授权私自用印,出现各类印章责任事故,要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六 其它

第十 本管理规定由基金会制订、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020年6月5日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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